(2012)文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志刚、刘子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子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姜宏林。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鲁宝林。本院在执行刘志刚、刘子祥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