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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志刚、刘子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子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姜宏林。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鲁宝林。本院在执行刘志刚、刘子祥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