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云平与青岛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平,青岛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术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995-1号原告孙云平,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118-92号。法定代表人孙术臣,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术臣,男,汉族,现住本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平与被告青岛科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价值67845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座落于XX处别墅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告价值678452.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