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生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田,张东华,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徐生田。申请执行人张东华。被执行人郭报。被执行人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负责人:关庆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生田、张东华与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生田、张东华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7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91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