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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一平与董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一平;董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吴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杭峰。被告:董智勇。原告吴一平为与被告董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2年7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智勇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董智勇就杭州友谊汽车服务社所拥有的车牌号为浙A×××**出租车(经换牌,现车牌号为浙A×××**)的租赁运营,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租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租赁期限自2007年4月10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人民币7万元,至承租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原告每月按公司规定交纳租金;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不得将出租车转租给他人,否则视为原告违约,乙方出现违约行为,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若发生纠纷,由被告董智勇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向被告董智勇交付了70000元押金,并在合同期内如数向公司交纳了每月应交的租金。合同期满后,被告董智勇拒不退还70000元押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押金人民币7万元整及利息。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对违约金的诉求调整至20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出租车承租协议书,2、收条,3、银行存款回单、收据,共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70000元押金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4月10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出租车承租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将一辆杭州友谊汽车服务社营运出租车,车牌号为浙A×××**,租赁给乙方经营,2、租赁期限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乙方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租赁关系,3、乙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押金70000元,租赁期满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不计利息,4、每月租金8583.33元,每月第一天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三天不交,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租赁关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必须得到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整,如违约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6、甲、乙双方若发生协议纠纷,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至2011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尚有70000元押金未退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押金70000元。被告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押金,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对原告自行调整的20000元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一平押金70000元整。二、被告董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一平违约金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75元,由被告董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