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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季立娟、孙瑀汎等与段广领、周玉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季立娟,系孙立伟之妻。原告孙瑀汎,系孙立伟之子。法定代理人季立娟,系孙瑀汎之母。原告孙玉梅,系孙立伟之母。原告孙德亮,系孙立伟之父。被告段广领。被告周玉喜,系京N×××××号车车主。被告刘玉宝,系京N×××××号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立娟、孙瑀汎、孙玉梅、孙德亮诉被告段广领、周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广领及其妻、被告周玉喜及其妻、被告刘玉宝及其妻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