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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临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洪明;张东华;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临执字第7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明。 申请执行人张东华。 被执行人郭报。 被执行人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负责人:关庆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洪明、张东华与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洪明、张东华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7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郭报、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淄博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91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