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尚英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75号罪犯杨尚英,女,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追缴被告人杨尚英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袁红生,已退赔的人民币2万元返还被害人袁红生。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8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7月27日止于2020年7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2分。该罪犯系老年犯,且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尚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