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慈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2406816-6法定代表人:徐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34691-4法定代表人:杨志匡,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慈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20W室。组织机构代码:58397432-4法定代表人:马利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慈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世亚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