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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