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一终字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山市利民冷食厂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利民冷食厂,田文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一终字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利民冷食厂。法定代表人郭长民,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平,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田刚(系田文平之父),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燕山钢铁公司工人。上诉人唐山市利民冷食厂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被告田文平2011年4月16日到原告唐山市利民冷食厂从事冷冻食品的装箱和写号工作,接受原告规章制度管理。2011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田文平拾掉在模具里的记数笔时,左手被模具挤压受伤,原告将其送到唐山市古冶区医院救治,被告现已医疗终结。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田文平以请求确认其与原告唐山市利民冷食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2月2日做出古劳人仲裁字(201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判决:原告唐山市利民冷食厂与被告田文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市利民冷食厂负担。判后,唐山市利民冷食厂不服,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仅仅3个多月,只是临时用工,不能算作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文平自2011年4月16日到上诉人唐山市利民冷食厂从事冷冻食品的装箱和写号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利民冷食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