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彪,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20元,减半收取8460元,由原告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