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府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府谷县物价局与府谷县庙沟门镇大路峁煤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物价局,府谷县庙沟门镇大路峁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府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物价局,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李兴,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计。委托代理人吕海军。被申请人府谷县庙沟门镇大路峁煤矿,住所地庙沟门镇大路峁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占,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付荣,男。本院在执行府谷县物价局与府谷县庙沟门镇大路峁煤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府谷县物价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价检处(20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对府谷县物价局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府价检处(20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府谷县物价局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庙沟门镇大路峁煤矿于2012年7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同时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交纳罚款8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物价局作出的府价检处(20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燕审 判 员 杨卫东代理审判员 邬宇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