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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陆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彭金才,广东省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不和并走向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原告陆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原、被告现存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卫国审 判 员  李三妹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