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