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俞长征与张后兰、宛智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长征,张后兰,宛智慧,芜湖恒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俞长征,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后兰,居民。被执行人:宛智慧,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恒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张后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后兰、宛智慧、芜湖恒辉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俞���征给付借款合计600000元、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15000元。二、向俞长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8580元。但被执行人张后兰、宛智慧、芜湖恒辉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后兰、宛智慧、芜湖恒辉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柒拾贰万元整(¥72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