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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某;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瞧某,农民。原告邵某与被告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瞧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5月被告外出天津打工,原告欲随被告一同前去打工,被告拒绝。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回家,但被告一直不为所动。自09年起,被告一直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常年不回家,夫妻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孩子被告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职责。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打着外出打工的名义,与其他男人来往密切,关系暧昧。2012年1月份,原告在北京打工时偶然通过QQ空间看的被告与一男子的亲密合影照片。原告虽然怒气难消,但为了家,为了孩子,原告不计前嫌,找到亲戚、街坊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只希望被告回心转意好好过日子。然而被告已无心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情无义的行为使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由于被告保管家中所有的积蓄,原告不能支配,父亲生病时无钱医治,原告不得不借款两万余元给父亲看病。2011年9月被告相继将家中自己的衣服、被褥、冰箱以及10万元现金拿走。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被告瞧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2月份订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7年农历10月20日生一子取名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前均在外打工,原告在南方打工,被告在天津打工,二人结婚后仍各自外出在原来的地方打工,每当逢年过节和春秋农忙时二人才回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其他时间总是分多聚少,并且相互关心不够。2011年9月份至今原、被告仍各自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下落不明,音信皆无。2012年1月份原告通过QQ空间看的被告与一青年男子拥抱的照片。201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对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相片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且有子女,但因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没能真正建立起来。自2011年9月份至今,被告下落不明,期间二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与其他男子有不良行为,由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生男孩邵某某已随原告生活较长时间,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孩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25%确定,即(7119.7元×25%)1780元。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致使本院无法查明,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之诉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邵某与被告瞧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邵某某随原告邵某生活;自2012奶牛7月1日开始,被告瞧某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1780元,直至邵某某18周岁时止(最后给付时间不足整年,可按月、日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