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28日在合江县佛荫镇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7月8日生育一女杨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初期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来在共同生活中彼此性格不合,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后,于2006年5月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双方父母劝解,被告书面保证,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09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再次撤回起诉。再次撤诉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原告独自外出务工,抚养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于1992年7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利,现已成年。原告张某某曾于2006年、2009年两次起诉离婚,后均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另查明,2006年,原、被告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被告杨某某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2006)合江民初字第7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合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2009)合江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裁定书及证人杨茂有、刘圣才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2009年两次起诉离婚,又撤回起诉以来,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被告杨某某自2006年外出务工至今,不与原告联系,不尽家庭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昆仑人民陪审员 匡维秀人民陪审员 甘祥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