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本玉与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玉,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31号申请人李本玉。被执行人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丰被执行人张寿丰。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本玉与被执行人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