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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本玉与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玉,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31号申请人李本玉。被执行人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丰被执行人张寿丰。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本玉与被执行人潍坊兴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