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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宝禄与昌乐县人民政府五图街道办事处、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禄,昌乐县人民政府五图街道办事处,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41号申请人陈宝禄被执行人昌乐县人民政府五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秦春军,主任。被执行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陈宝禄与被执行人昌乐县人民政府五图街道办事处、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待研究后予以执行,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