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14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上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上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144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上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上二股份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上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应立即就位于土名为‘白坭’的租赁土地上工程名称为‘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商务楼’的建筑工程,协助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建筑消防设计防火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环保验收等手续,以及二期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各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申请人办理土名为‘白坭’的租赁土地上工程名称为‘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商务楼’的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一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建筑消防设计防火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环保验收等手续。现申请执行人以上述的二期工程还没有立项,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上述的二期工程还没有立项,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1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二期工程立项以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