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