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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