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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8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李永媛与田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媛,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844-2号原告李永媛。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844-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田野名下的冀F×××××本田越野车的查封。审判长 李    虹    桥审判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马春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彦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