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8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李永媛与田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媛,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844-2号原告李永媛。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844-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田野名下的冀F×××××本田越野车的查封。审判长 李 虹 桥审判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马春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彦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