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于××××年××月××日在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与董鹏(吉林省集安市人)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重婚,系无效婚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在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与董鹏(吉林省集安市人)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日,被告又与原告杨某在舟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舟山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婚姻登记档案,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陈某与董鹏未办理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已有配偶又与原告登记结婚,系重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婚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婚姻无效。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志浩审 判 员 叶建明人民陪审员 於国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