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8-1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老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老城支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铁利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