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葛山鹰与许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葛山鹰。被告许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山鹰诉被告许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山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山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