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琴诉被告邵迎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琴,邵迎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2号原告:张建琴,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韬朋,男,无业。被告:邵迎喆,男,西安市碑林区远大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琴与被告邵迎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琴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张建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