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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琴诉被告邵迎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琴,邵迎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2号原告:张建琴,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韬朋,男,无业。被告:邵迎喆,男,西安市碑林区远大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琴与被告邵迎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琴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张建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