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守峰与赵长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峰,赵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73号申请人刘守峰。被执行人赵长义。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守峰与被执行人赵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瑞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