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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守峰与赵长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峰,赵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73号申请人刘守峰。被执行人赵长义。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守峰与被执行人赵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瑞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