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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东文、蔡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文;蔡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汪桂轩,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俊,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东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蔡自英,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文、蔡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