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聂某等与郑某、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70-3号原告吴某。原告聂某。担保人杨某。被告郑某。被告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聂某与被告郑某、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聂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某、班某名下价值的3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我院已查封了房产和汽车,故再裁定冻结被告郑某、班某名下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某、班某名下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杨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柳州市航生路东苑六区X号房产【柳房权证字第××号】以及【柳国用(2011)第XX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