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计录与韩红日、马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计录;韩红日;马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田计录。 委托代理人郭智成,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红日。 被告马旭东,成年。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公司。地址:山西省。 负责人赵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计录与被告韩红日、马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计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田计录负担。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