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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66-3号任向东与庞庆生、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向东,庞庆生,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66-3号原告:任向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庆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庆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世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向东诉被告庞庆生、被告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向东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顾  正  浪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