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漯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耀顺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831-1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耀顺,宗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漯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耀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舞阳县,现住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群山,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上诉人华耀顺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8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华耀顺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裁决,该案应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舞钢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宗群山答辩称,双方为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受损害是在上诉人承接的位于舞阳县城原农业局家属区商品楼工地摔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为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中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舞阳县,本案应由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宗群山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类案由,舞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华耀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