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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盛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殷晋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路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