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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许少帅与姜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少帅,姜德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许少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新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德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少帅诉被告姜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少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