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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现兰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966号罪犯何现兰,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2日作出(2006)旺苍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现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起于2006年4月15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8月14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99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56126.9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现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