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4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梅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99号罪犯唐梅,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梅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至2010年9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撤销(2007)海法刑初字第21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梅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之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唐梅犯贩招摇撞骗,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此前其所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起于2008年4月14日至于2013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