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吴庆全、张义花与张元吉、胡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全,张义花,张元吉,胡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50号申请人吴庆全。申请人张义花。被执行人张元吉。被执行人胡永刚。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庆全、张义花与被执行人张元吉、胡永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