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曦与王恭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王恭锋,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23号原告陈曦,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恭锋,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神鹿坊村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6号西安市秦丰大酒店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0元,剩余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