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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5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法定代表人钟晓辉。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寒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