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谭福生与韩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生,韩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谭福生。委托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福生与被告韩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福生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