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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谭福生与韩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生,韩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谭福生。委托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福生与被告韩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福生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