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叶竹安与徐一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一卿,叶竹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一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竹安。上诉人徐一卿为与被上诉人叶竹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徐一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一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徐一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