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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中连与赵永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连,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吴中连,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永利,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吴中连申请执行赵永利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申请人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中连申请执行赵永利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369号案执行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回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锦 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