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段文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段文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段文永,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文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冠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