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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艾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艾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濮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艾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濮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艾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开发区兴旺路1号(方浜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被告:濮建荣。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艾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濮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73元,减半收取5087元,保全费4020元,计9107元,由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许程琼人民陪审员  张宏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