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庄立平撤销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立平,王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立平,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居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10260634。被执行人王善军,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711120215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87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