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住华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金堆城钼业公司中厂生产科干部,住址同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