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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学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马永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5号原告:张学真,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负责人:路文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晖宇,该指挥部成员。委托代理人:杨夫明,该指挥部成员。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火权,区长。委托代理人:田正真,谯城区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马永军,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真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0000元,并于同年1月20日依原告申请解除对其中2600000元的冻结,同年2月28日再次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元。原告张学真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款项合计3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实际冻结的1900000元款项期限即将届满,应予续冻,2012年2月28日冻结的1600000元款项待期限即将届满时再予续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0000元,冻结期限3个月,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