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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一终字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沈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终字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司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748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审 判 长  张国忠审 判 员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