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惠州绍阳家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惠州绍阳家私有限公司,惠州燕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氢玲,孙智全,均系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绍阳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厉绍根,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惠州燕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厉绍根,总经理。申请再审人深圳市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绍阳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阳公司)、一审第三人惠州燕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城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经促成绍阳公司同案外人广州市韵宅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绍阳公司就应基于居间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裁判违背中立性和被动性原则,有法不依,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绍阳公司向其支付佣金22132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中,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代表与燕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虽未加盖双方公章,但绍阳公司事后承认该协议的存在,因此,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与燕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乙方(即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所介绍客户成功租入涉案物业的,甲方(绍阳公司)须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即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获取佣金的前提条件是客户成功租入物业。签订委托协议书后,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虽介绍绍阳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韵宅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绍阳公司也因此作出支付佣金的付款承诺给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但根据博罗县龙溪镇委文件,家具行业属于原则不予进入的行业,从而导致绍阳公司最终只能与案外人解除合同。可见,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介绍的客户并未成功租入绍阳公司的物业。故此,根据合同约定,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获取佣金的条件尚不具备。由于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介绍的客户未能租入涉案物业的责任不在于绍阳公司,即绍阳公司没有阻碍条件成就的故意,因此,绍阳公司没有支付佣金的义务。据此,对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要求绍阳公司支付佣金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再审人伙伴房地产东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审 判 员 杨雪清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