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安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崔某,村民。委托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