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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崔某,村民。委托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百度搜索“”